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占用、关闭、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