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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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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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