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