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效果显著的;

(三)制止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功的;

(四)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