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犬和宠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