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本市市区内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洗车场所必须有车辆专用进出通道;

(二)作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露天洗车场所应当有围墙遮挡;

(三)场内有污水沉淀处理设施。清洗机动车辆时不得占用市政道路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向下水道和路面排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