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本市市区内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洗车场所必须有车辆专用进出通道;(二)作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露天洗车场所应当有围墙遮挡;(三)场内有污水沉淀处理设施。清洗机动车辆时不得占用市政道路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向下水道和路面排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