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犬和宠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