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