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定期巡查制度,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或招牌,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户外广告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协助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