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二)户外广告和招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