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