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出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