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市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辖区外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特殊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报请批准后,作为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