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资助、产权置换、以修代租等支持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图则以及消防安全等专业管理的要求,并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