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引导历史文化名城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开设非遗展示中心、纪念馆、博物馆等展示性、传承性的场馆,运用科技手段展示名城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强展示效果。支持发展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以及传统制作技艺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业态。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