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申请登记。

前款所称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