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有效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申请登记。前款所称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