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应当同时登记。

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或者他项权不予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