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在抵押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当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