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抵押登记第四十条有效申请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三)身份证明;(四)抵押合同书。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当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