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

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