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