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买卖合同书,或者赠与书,或者继承证明文件,或者交换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或者分割的协议书。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转移时按照规定需补地价的,应当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