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五条有效经首次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一)买卖;(二)赠与;(三)交换;(四)继承;(五)共有房地产的分割;(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