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本节规定办理首次登记。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当按照本节规定办理首次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