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首次登记第三十四条有效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本节规定办理首次登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当按照本节规定办理首次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