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首次登记第三十三条有效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