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首次登记第三十二条有效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