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