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者补齐的;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构应当办理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