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复审。

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