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以下地段应当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街道商业文化中心;

(二)主要生活性干道;

(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

(四)广场及步行街;

(五)生活性海岸线;

(六)重点旅游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