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三十一条有效以下地段应当单独进行城市设计:(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街道商业文化中心;(二)主要生活性干道;(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四)广场及步行街;(五)生活性海岸线;(六)重点旅游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