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三十二条有效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