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有效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