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