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见义勇为人员,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