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其监护人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