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其监护人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