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见义勇为人员,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