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