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或者联系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平安建设工作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中垫付或者协调见义勇为基金会垫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