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不得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