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一条有效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举荐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