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评审委员会由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