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检测、监测采样、检查站建设运行等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并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