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饲养量和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