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