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应当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提供与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驻场检疫室、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或者兽医卫生检验等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