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疫病等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完善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及时相互通报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依法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