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绿色建筑运行、民用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提供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服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机构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