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推动既有民用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既有公共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维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开展节能改造,鼓励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