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公民。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