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