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六条有效动物疫情的认定、报告、通报和公布,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易感人群监测、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