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动物疫情的认定、报告、通报和公布,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易感人群监测、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