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五条有效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后,应当向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出具免疫证明。没有动物诊疗机构的乡镇,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工作,出具免疫证明。犬只免疫证明应当载明犬只主人、犬只种类、疫苗厂家、免疫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出具免疫证明单位的印章。鼓励饲养猫的单位和个人,对猫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